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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關於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新廣一字第○九三○六二○七一A號令訂定發佈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現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連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連線股務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指提供全球資訊網、電子郵件、全文檢索等
網際網路資訊相關服務之業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第三條 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四條 電腦網路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分為下列四級:
一、普遍級:一般網站瀏覽者皆可瀏覽。
二、保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瀏覽。
三、輔導平: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瀏覽,十-一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輔導瀏覽。
四、限制級:未滿十入歲者不得瀏覽。
前項各款分級之標準如附表.人刀級標識如附園。
第五條 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掄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
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
第六條 內容提供者應依第四條規定,就其內容標示分級標識。
第七條 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瀏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瀏
覽者,亦同。
第八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
定者,應為其他限制勉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拖,或先行移除。
第九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略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索之檢討、等
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第十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辨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綱路分級之相關準備
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台灣網際綢路協會訂定之網際綱路服務業者自律公
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第十一條 本辨法自發布日施行。

凡兒童及青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者,為確保兒童及青少年使用網路的安全,並避免隱私權受到侵犯,請家長(或監護人)應盡到下列義務:
(1) 請協助選擇適合兒童及青少年瀏覽之網站。若係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上網,家長(或監護人)應全程陪伴在旁;十二歲以
上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上網前應事先評估是否給予同意使用該網站。
(2) 敬請告知兒童或青少年勿隨意將自己或家人之資料填寫在網路上或透露給其他人知悉,如欲提出相關之個人資料時,
請先查閱各網站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隱私權政策再行決定提供與否。
(3) 敬請告知兒童或青少年不要在網路上與陌生人聊天,更不要接受其邀請或其單獨見面的哩由與機會。
(4) 敬請告知兒童或青少年網路上分享的許多圖片檔、音樂、影片下載或文字檔案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請其尊重著作
權,請勿下載非法的MP3或其他類型的檔案避免觸法。
(5)不要讓兒童或青少年在不安全的網站上進行交易,請選擇有信譽的網路賣場,並且注意交易內容、金額及付款方
式。如果他希望在網路上有交易行為,請他們務必在交易前告訴家長(或監護人),並取得他們的同意並協助。

 7、會員及使用者應恪守之義務
當您使用本平台之服務時,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及相關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中華民國管轄領域以外之使用者亦應遵守所屬國家或地方之法令習慣,不得因非法之目的或以任何非法之方式使用本服務,亦不得利用本服務侵害他人權益以及為違法或不當之行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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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刊登、傳送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名譽、隱私權或其他權益之訊息
(3) 違反依法令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責任
(4) 請勿於未經授權下進入會員服務系統或是與系統有關之網路、逕行冒用他人帳號或偽造寄件人辨識資料傳送郵件
(5) 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足以破壞或干擾電腦系統或資料之程式或資訊
(6) 不可從事不法交易行為或張貼虛假不實、引人犯罪之訊息
(7) 不可販賣槍砲、刀械、毒品、禁藥、盜版軟體或其他法令所禁止販賣或禁止利用網路銷售之物品
(8) 不可提供賭博資訊或其他方式引誘他人參與賭博的訊息
(9) 請勿濫發廣告郵件或其他垃圾信件
(10)禁止未經本人同意下收集他人電子郵件位址以及其他個人資料
(11)切莫偽造不實訊息來源或以任何方式干擾傳輸來源之確定
(12)絕對不可干擾或中斷本平台服務或伺服器或連結本服務之網路,否則依法究責
(13)請勿對於恐怖行動提供任何實質支持行動
若有違反台灣好店有權立刻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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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會員經由本服務所為之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其為之或移除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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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為執行本服務條款
C.經第三人提出相關證據主張侵權
D.其他為保護Mynew168、使用者及公眾之權利、財產或安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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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管轄法院
無論您所在地域是否於中華民國管轄領欲內,本服務條款之解釋及其他未盡事項,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解釋以及處理。如遇有爭議,雙方並同意以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9、關於服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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